(2015)新都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陈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平,陈维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漆平,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陈维蓉,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高祖村6社。身份证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4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43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刘汉国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荣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