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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墩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丁协海与曹玉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协海,曹玉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墩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丁协海,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培基,海安县墩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玉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协海与被告曹玉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协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协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协海负担。审 判 员  毛中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赵 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