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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嘉善县向前特种纸制品厂与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嘉善县向前特种纸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嘉善县向前特种纸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振兴路***号。诉讼代表人沈曙新。上诉人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善县向前特种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锦商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