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终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俊伟与崔书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俊伟,崔书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01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伟。委托代理人赵百路,渑池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书峰。上诉人马俊伟因与被上诉人崔书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俊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俊伟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俊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马俊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李小敏审判员 汤静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