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开执字第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杨永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栋,钱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开执字第0383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栋,男,汉族。被执行人钱宝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永栋与被执行人钱宝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泰开民初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5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且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民初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袁 伯 民执行员 张 士 清执行员 夏誉峰钱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德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