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美玲与被告李晓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某,李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初360号原告朱美某,女,住址法库县。被告李晓某,男,住址法库县。原告宋美某与被告李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臧大海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美某、被告李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美某诉称,要求与被告李晓某离婚;要求婚生女李诗涵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我和被告于201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诗涵,2008年3月23日出生,婚后我和被告逐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彼此性格方面也有很大差异,被告爱喝酒,喝酒后就无故打我,我实在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无存款。被告李晓某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婚生长女李诗涵,出生于2008年3月23日,原、被告于2010年9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9月,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打了原告,原告喝了农药,后经医院抢救治愈。2015年12月23日,被告听到一些关于原告的议论,给原告发了信息,说要打死你,原告接到这个信息后就带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存款、没有债权,有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法库县民政局查阅婚姻档案登记报告单等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应当相互关怀和体贴,对夫妻间的矛盾应该进行沟通解决,使双方之间消除矛盾,取得相互信任。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之间虽然存在分歧和矛盾,但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宋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 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