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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化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化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化某因被执行人刘某自2013年11月起未履行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第三项规定,刘某每月30日前支付化蝶菲抚养费500元,自2013年3月1起付至化蝶菲年满18周岁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某支付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小孩抚养费65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某仍然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现在是泗县灵童学校教师,月工资平均2000余元,其工资开户于泗县邮政储蓄银行,开户账号为60×××8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于2015年2月提取被执行人刘某工资550元,至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开户的XXXXXXXXXXXXXX账户上。二、从2015年3月起至2015年8月止,每一个月提取被执行人刘某工资1000元至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开户的XXXXXXXXXXXXXX账户上。被执行人刘某工资开户于泗县邮政储蓄银行,开户账号为60×××83,以上第一、二项共计提取被执行人刘某工资6550元,6550元包括本案执行标的款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小孩抚养费6500元和本案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