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忠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2号原告彭某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被告邹某某,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