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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忠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2号原告彭某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被告邹某某,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住皋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