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0号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法定代表人:吴永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晓旭,客户经理。被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宽城区兰家镇蔡家村。法定代表人:白玉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编号为农国用(2014)第012210089号的15213.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编号为农国用(2014)第012210089号土地上建筑面积为1296平方米的办公楼一套;三、查封被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编号为农国用(2014)第012210089号土地上建筑面积为5739.6平方米的车间一套;四、查封被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编号为农国用(2014)第012210089号土地上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的门卫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