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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2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赖永兴、郑月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赖永兴,郑月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49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住所地永定县。负责人张炎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海初,男,汉族,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林金辉,男,汉族,公司职工。被告赖永兴,男,汉族,永定县。被告郑月兰,女,汉族,系被告赖永兴的配偶,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被告赖永兴、郑月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己归还原告全部欠款,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7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沈文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