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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河南雅格帝装饰公司与山东天依塑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天依塑胶有限公司,河南雅格帝装饰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依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闫中学对过)。法定代表人王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雅格帝装饰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善立,总经理。上诉人山东天依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雅格帝装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791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的纠纷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审理。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周村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为债权转让关系,但债权人莱州力同雅格帝板业有限公司,受让人河南雅格帝装饰公司,债务人山东天依塑胶有限公司三方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若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原告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条款。本案原告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