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亮,开江县甘棠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意邦,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彦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