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江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亮,开江县甘棠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意邦,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彦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