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陈某、佘某与王某甲、李某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王某乙,陈某,佘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某。上诉人王某甲、李某、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佘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27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长沙市天心区卫国街130号(原74号),因此,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