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67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路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7年1月11号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843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执行中,案件款已全部到位,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