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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67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路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7年1月11号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843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执行中,案件款已全部到位,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