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蓬法民四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刘国铭与陈永彬、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铭,陈永彬,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江蓬法民四初字第57号原告:刘国铭,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侯伟东,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彬,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宏江路1号综合楼自编207法定代表人:陈宇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9号。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慧华,该公司职员。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丰华路**号106。负责人:胡晓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汉柔,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国铭诉被告陈永彬、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彬、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放弃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刘国铭起诉认为,2014年9月22日,原告刘国铭驾驶粤J×××××小型轿车与被告陈永彬驾驶的粤J×××××小型轿车、另一当事人卢有明驾驶的粤J×××××中型货车,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乐路发生连环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害的交通事故。经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401503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永彬负全部责任。原告与被告永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协商定损不成后,申请江门市江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定损为48756元,鉴定费2390元,另事故拖车费500元。原告据此向各被告要求依各自责任赔偿未果。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永彬赔偿51546元(包括车辆修理费用48656元,事故拖车费500元,车损鉴定费2390元,原告自愿放弃另一事故车辆粤J×××××号车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100元,即以上合共51546元),被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1900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49646元,诉讼费用由由各被告依责任分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国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定于2015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刘国铭保险金1900元。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定于2015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刘国铭保险金44000元。三、上述款项均直接汇入如下账户:户名刘国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帐号62×××15。原告刘国铭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以及放弃要求被告陈永彬、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原告与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互不追究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刘国铭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强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丽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