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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栟民初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玉龙、缪亚东与缪亚东、南通工贸技师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龙,缪亚东,南通工贸技师学院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栟民初字第0797号原告张玉龙,学生。委托代理人姜建华,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亚东,学生。委托代理人邓光明,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工贸技师学院,住所地南通市振兴东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伟,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影,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龙与被告缪亚东、南通工贸技师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张玉龙负担。审判员  郁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