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兰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汪礼芳、唐绍余等与唐绍余、浙江金华众城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礼芳,唐绍余,浙江金华众城建设有限公司,兰溪市外国语小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汪礼芳。被告唐绍余。被告浙江金华众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敏。被告兰溪市外国语小学。法定代表人董美法。委托代理人胡炜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礼芳诉被告唐绍余、被告浙江金华众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兰溪市外国语小学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礼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礼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礼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礼芳承担。审 判 员 姚晓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