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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民政局与叶继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民政局,叶继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杭州市民政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新村戒坛寺巷21号。法定代表人:邵胜。委托代理人:何杰,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继阳。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12月3日,原告下属的杭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金家浜休养所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载明:出租方为杭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金家浜休养所,承租方为被告;出租房屋坐落于xxxxx室;该房屋用途为住宅,除双方另有约定,承租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该房屋月租金1700元,合计20400元,租赁期间,如遇到政策调整或上级要求的调整,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租方支付租房保证金11000元,租金按半年结算,由承租方于半年的前15日交付出租方;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承租方须将房屋退还出租方,如承租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书面向出租方提出,出租方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内向承租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之后,原告将案涉房屋交付予被告使用,被告也按约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被告拒绝将案涉房屋交还原告,经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将案涉房屋腾空后交还原告;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月1日至实际交还案涉房屋之日的租金(按照月租金1700元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房产证,拟证明案涉房屋系原告所有的事实;2、《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并签订合同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及证据2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庭审中原告出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62号),拟说明杭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金家浜休养所系原告内设机构的事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杭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金家浜休养所系原告内设机构,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也予以确认,故该《房屋租赁合同》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关于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的租赁期限截止2013年12月31日,被告在租赁期满后未腾退房屋不符合约定,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被告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占用案涉房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实际交还案涉房屋之日的租金,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计算的标准,原告要求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属于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继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于xxxxx室房屋腾空后交还杭州市民政局;二、叶继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市民政局2014年1月1日至实际交还案涉房屋之日的租金(按照月租金1700元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叶继阳负担,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员 陈如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赖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