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民二初字第2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顺澳贸易有限公司、扬州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顺澳贸易有限公司,扬州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华,董丽,何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2366-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6-1号。负责人董健,行长。被告广西顺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昆仑大道138号壮锦钢材现货交易市场D区038号。法定代表人:董丽。被告扬州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西路。法定代表人:倪萍。被告郑华。被告董丽。被告何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广西顺澳贸易有限公司、扬州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华、董丽、何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顺澳贸易有限公司、扬州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华、董丽、何静名下价值人民币56217288.42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顺澳贸易有限公司、扬州永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华、董丽、何静名下价值人民币56217288.42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共美代理审判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