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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中民终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邓红珍、李开荣与被上诉人李开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红珍,李开荣,李开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中民终字第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红珍,女,1958年12月10日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退休职工,住大理市下关镇。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荣,男,1954年12月22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退休职工,住大理市下关镇(系上诉人邓红珍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开勋,男,1964年3月10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洱源县邓川镇。上诉人邓红珍、李开荣因与被上诉人李开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红珍、李开荣以与被上诉人李开勋为同胞兄弟关系,双方自愿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红珍、李开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红珍、李开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由上诉人邓红珍、李开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克辉审 判 员  姜碧姝代理审判员  王润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