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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熊瑛,龚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熊瑛,龚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027号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熊瑛,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龚义华,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瑛、龚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