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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垂国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路红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垂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范垂国,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河子棉花子村*组**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武胜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良,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62-2号。负责人杨玉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路红,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号。申请人范垂国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路红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王殿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