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王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翠先与赵振波、唐翠翠、唐丽媛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先,赵振波,唐翠翠,唐丽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牟王民初字第81号原告:王翠先,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徐寿刚,烟台牟平观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振波,女,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唐翠翠,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唐丽媛,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畅国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翠先诉被告赵振波、唐翠翠、唐丽媛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先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寿刚、被告赵振波、唐翠翠、唐丽媛的委托代理人畅国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翠先诉称:原告在观水开办加油站期间,被告赵振波的丈夫、唐翠翠和唐丽媛的父亲唐宗宪,多次到原告处购买柴油,截止到2009年11月4日共欠柴油款7000元。2011年唐宗宪去世。现要求三被告作为唐宗宪的法定继承人承担唐宗宪的债务,赔还原告柴油款7000元。被告赵振波、唐翠翠、唐丽媛辩称:原告之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赵振波与唐宗宪已经离婚,三被告没有继承唐宗宪的遗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在原告王翠先承包观水供销社加油站,被告赵振波的前夫、唐翠翠和唐丽媛的父亲唐宗宪多次在原告承包的加油站购买柴油,截止2009年11月4日共欠原告柴油款7000元,唐宗宪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王翠先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唐宗宪,2009.11.4号”。2010年7月26日被告赵振波与唐宗宪离婚,有被告赵振波提供的离婚证予以证实。唐宗宪生前系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2010年8月6日去世,其工作单位于2010年8月11日付给被告唐翠翠、唐丽媛唐宗宪的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余额22123.34元、付给被告唐翠翠、唐丽媛丧葬费1000元、抚恤金23903元、困难补助40000元。上述款项的发放,有原告提供的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委托书、协议书和收条予以证实。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委托书证实了唐宗宪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余额22123.34元,由被告唐翠翠委托被告唐丽媛全额领取;协议书和收条证实了被告唐翠翠、唐丽媛收到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唐宗宪非因公死亡丧葬费1000元、救济费23903元、困难补助40000元,合计64903元。被告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系复印件不予质证,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委托书、协议书、收条和被告提供的离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遗产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原告主张三被告作为唐宗宪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偿还唐宗宪生前欠原告油款7000元。针对原告的主张,被告赵振波辩称其在唐宗宪生前已与唐宗宪离婚,没有继承唐宗宪的遗产,且向法庭提供了离婚证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振波偿还唐宗宪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唐翠翠、唐丽媛辩称没有继承被继承人唐宗宪的遗产而不承担唐宗宪的债务,原告提供的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委托书中清楚载明被告唐翠翠、唐丽媛领取了被继承人唐宗宪个人基本养老金22123.34元,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因唐宗宪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未注明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本院对三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唐翠翠、唐丽媛继承了被继承人唐宗宪的个人基本养老金22123.34元,足以偿还被继承人唐宗宪欠原告王翠先的油款7000元,故被告唐翠翠、唐丽媛对被继承人唐宗宪的该笔债务应承担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翠翠、唐丽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付给原告王翠先人民币3500元。二、驳回原告王翠先对被告赵振波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翠翠、唐丽媛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军代理审判员 曲日东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