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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五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金绍庆与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绍庆,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绍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210室。法定代表人:宋淑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亮,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金绍庆与原审被告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金绍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绍庆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绍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金绍庆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丽审 判 员  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