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底小建与刘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底小建,刘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97号申请执行人底小建,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锋,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底小建与刘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底小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445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底小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544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