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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底小建与刘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底小建,刘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97号申请执行人底小建,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锋,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底小建与刘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底小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445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底小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544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