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霄翔与巫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霄翔,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霄翔,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强,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华霄翔与被上诉人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华霄翔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霄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 征代理审判员 刘雅娟代理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敖旭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