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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丽丽诉被告刘永峰离婚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815号原告郭丽丽,女,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临泉镇前甘泉村人。被告刘永锋,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城内东关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丽诉被告刘永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丽丽负担。审判长  高维平审判员  牛峰亮审判员  樊成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