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丽丽诉被告刘永峰离婚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815号原告郭丽丽,女,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临泉镇前甘泉村人。被告刘永锋,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城内东关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丽诉被告刘永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丽丽负担。审判长 高维平审判员 牛峰亮审判员 樊成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