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李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朱恩明与杨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明,杨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李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朱恩明,农民。委托代理人袁保玲。被告杨坡,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浩。本院受理原告朱恩明与被告杨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恩明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恩明撤回对被告杨坡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宝玉代理审判员 张结合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皓博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