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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二终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田仕营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田仕营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唐民二终字第2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内兴旺三期10号门市。代表人:张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丹,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仕营,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振霞。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田仕营为冀B×××××号车辆的所有人,田仕营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投保有保险金额280000元,且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2013年11月5日上午6时30分许,保险公司接到张凤江报案后到现场进行查勘,经询问张凤江,保险公司作出了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张凤江驾驶田仕营所有的冀B×××××车辆在唐山市丰润区青庄坞卸货时发生侧翻,致车辆受损。关于田仕营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合法有效,据此认定冀B×××××车辆损失费为39680元。田仕营提供的河北博泰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估费票据合法有效,开支公估费1317元应予认定。施救费票据合法有效,施救费3200元应予认定。以上共计44197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义务。田仕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公估费是为了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主张事故车辆没有年检、有超载行为,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该项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将保险条款送达被保险人,及在订立合同时对免除责任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除责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田仕营车损39680元、公估费1317元、施救费3200元。以上共计441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义务时给付原告1009元。判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所有的投保车辆不符合年检条件,危险程度明显增加,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明显错误的;投保车辆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是自卸车在举升作业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中心偏离造成的本车损失,依照双方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该种原因造成投保车辆损失不应由上诉人赔偿;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交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特种车的人员需有特种从业资格;本案的车辆损失金额是基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个人委托的鉴定费由保险公司赔付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当庭辩称:事故发生后车辆年检是合格的。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车辆是举升作业过程中因操作失误造成的。驾驶人员有从业资格证,但现在已经不在我们这开车了,我们联系不上他,不能提供从业资格证。公估费不支持我们同意。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田仕营的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未年检、发生事故的原因为在举升作业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中心偏离造成的,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两项约定属于免责条款,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告知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田仕营的车辆损失数额,是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由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确定的,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未予采纳,故公估费亦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变更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田仕营车损39680元、施救费3200元,共计42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负担900元,由田仕营负担1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5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阳利代理审判员  邹辉平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赫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