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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石英与邵立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英,邵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石英。被申请人:邵立志。申请人石英因与被申请人邵立志房产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黄山区千竹园X号楼X单元X房产予以查封,并以石某甲、石某乙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黄山区甘棠平湖西路南侧千竹园X幢X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石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邵立志名下的坐落于黄山区千竹园X号楼X单元X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石英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石某甲、石某乙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黄山区甘棠平湖西路南侧千竹园X幢X室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