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义秋与杨福连、赵益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秋,杨福连,赵益华,天津市隆联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陈义秋。被告杨福连。被告赵益华。被告天津市隆联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老圈村一区32号。法定代表人李连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秋与被告杨福连、赵益华、天津市隆联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7元,由原告陈义秋负担。审判员 权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