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姑苏商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景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1399号原告张景环。委托代理人申李访,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负责人陈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倩倩,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环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环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景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