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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何小红与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华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保字第00118号原告何小红,1973年3月21日。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法定代表人陈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市华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良华。被告陈浩。被告周卓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红诉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十堰市华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良华、陈浩、周卓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十堰市华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浩、被告周卓睿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小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华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浩、周卓睿的财产(以180万元为限)。二、对担保人何小红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源园路1号6幢2-3-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担保人何小红所有的住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59号1幢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担保人陶心蔚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28号1-5-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何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黄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