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马玉中,高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0682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马玉中。被执行人:高雷红。刘平与马玉中、高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0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马玉中、高雷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平借款人民币25万元、利息3422元,共计253422元,并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在查封被执行人马玉中名下的房产和车辆,在第三人章树军给付20万元后,剩余款项被执行人马玉中与申请人刘平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查封被执行人马玉中名下的房产和车辆,在第三人章树军给付20万元后,剩余款项被执行人马玉中与申请人刘平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兆审判员 刘淼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