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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12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明水乡明水村下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9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4)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孙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于2014年4月26日21时许,在其工作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肇东街2号倩妮网吧内,趁人不备之际,将吧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500元、被害人接诚放于上衣兜内的现金人民币900元盗走,同时用网吧吧台内的电脑给自己的YY游戏帐户充值990元人民币。被告人蔡某于2014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接诚的陈述,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以及被告人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返还赃款,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二、扣押赃款人民币5390元,返还被害人郭陆4490元、返还被害人接诚9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除去折抵的刑期34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