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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xx、宋xx、阮xx与被告宋xx、宋xx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宋xx,阮xx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朱xx,女。委托代理人何占全,系中国农村管理体制委员会汉中办事处顾问,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宋xx,女。委托代理人宁立新,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原告阮xx,男。委托代理人丁力,系陕西省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治文,系陕西省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宋xx,女。委托代理人彭海玉,系陕西省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宋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宋xx、阮xx与被告宋xx、宋xx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xx、宋xx、阮xx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宋xx、阮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朱xx、宋xx、阮xx承担。经审准其余费用免交。审 判 长 : 刘 娜人民陪审员 :朱仁华人民陪审员 :罗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王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