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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与刘某某、张某、包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刘某某,张某,包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烟草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肖学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艺,男,汉族,居民,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包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被告刘某某、张某、包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以三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60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毅芳人民陪审员  罗正明人民陪审员  焦仲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