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包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芦法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某,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包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一麻将馆外,贩卖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0.09克)和0.4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张某,双方约定毒资为300元。2014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平和堂国际公寓将200元左右的毒品贩卖给张某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收缴白色晶状物质0.51克,红色圆状片剂0.09克;从其裤口袋右侧夹层内收缴白色晶状物质0.01克,红色片剂0.01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白色晶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综上,被告人包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共计1.1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贺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毒品的照片、毒品疑似物当面称量记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物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且贩卖甲基苯丙胺1.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收缴的毒品,依法应予以没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包某某处收缴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零点五二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零点一克,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跃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 蜜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