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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浏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上海动听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港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动听贸易有限公司,太仓港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浏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上海动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普军,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强,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港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理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卫东,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刘伟,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动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港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动听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动听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22元,减半收取5711元,由原告上海动听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