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程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34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张卜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xxxxxxxxxx。被告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郑家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某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