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程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34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张卜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xxxxxxxxxx。被告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郑家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某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