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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宫某某诉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16号原告宫某某,男,满族。被告何某,女,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