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李某甲,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某乙,女,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