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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李某甲,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某乙,女,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