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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二初字第4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10-13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与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海民二初字第434-3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吉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红,董事长。 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0103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49号桂成花园B座1906号。 负责人:林朝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11元,减半收取1245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455.5元,由原告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军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焕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