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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8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马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马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882-1号原告张某,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马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某公司。负责人何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马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马某所有的陕K589**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马某所有的陕K589**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扣押期间该车仍由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