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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国昌诉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文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昌,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文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915号原告陈国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飞,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路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文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根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昌诉被告汝州市惠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文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国昌负担。审 判 员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