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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车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4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武。被告车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车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泸州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星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