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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高江波、赵海燕与牛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江波,赵海燕,牛彩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5号原告高江波。原告赵海燕,系高江波之妻。被告牛彩萍。本院审理原告高江波、赵海燕与被告牛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江波、赵海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牛彩萍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高江波向本院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次区校园路14号3幢101房屋(产权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第000020**号,面积为95.8平方米)、高江波名下所有的位于中央大道一号26幢402房屋(产权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000706**号,面积为149.07平方米)、冀凌维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次区定阳路73号顺驰小区1幢101房屋(房产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第000832**号,面积为128.21平方米)、韩艳红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次区定阳路73号顺驰小区32幢4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第000804**号,面积为151.36平方米)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江波、赵海燕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牛彩萍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财产即高江波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次区校园路14号3幢101房屋(产权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第000020**号,面积为95.8平方米)、高江波名下所有的位于中央大道一号26幢402房屋(产权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面积为149.07平方米)、冀凌维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次区定阳路73号顺驰小区1幢1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第××号,面积为128.21平方米)、韩艳红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次区定阳路73号顺驰小区32幢4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晋中市房权证第000804**号,面积为151.36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李 青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