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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闫瑞国与王永正、王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瑞国,王永正,王好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闫瑞国。被告王永正。被告王好森。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永正、王好森银行存款320000元;二、如上述二被告银行存款不足320000元,则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相益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