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闫瑞国与王永正、王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瑞国,王永正,王好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闫瑞国。被告王永正。被告王好森。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永正、王好森银行存款320000元;二、如上述二被告银行存款不足320000元,则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相益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