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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花云与延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花云,延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68-1号原告张花云,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延树春,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花云诉被告延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350000元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延树春位于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间两年,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处分手续,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