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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2015)8号李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左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汉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11月4日被左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贩卖毒品罪2014年夏天以来,被告人李某多次在其位于左权县辽阳镇刘家窑村的住所内向多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10月6日16时,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位于左权县辽阳镇刘家窑村的住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24小包白色晶体状物品(共计13.91克)和用于吸食毒品的冰壶2个。经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4小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左权县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李某尿液现场检测报告及结果照片,巨某、李某甲、王某、高某的现场检测报告及结果照片,巨某、李某甲、王某的行政处罚手续,尿液检测人员的资质证书,被告人户籍材料,李某生育孩子的住院病历,证人巨某、李某甲、王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被扣押毒品的成分鉴定意见,左权县公安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与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左权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德华审 判 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焦宝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鹏 关注公众号“”